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网站今日公布的洗钱黔西南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黔西南州银处罚〔2020〕0001号)显示,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贵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黔西,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南州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分行法遭罚违反反法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宗违核准,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撤销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反洗钱类。(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对该分行给予警告,阻碍反洗钱检查、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构成犯罪的,
以下为原文:
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