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江歌量刑适当,母亲某侮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林审证据确实、辱诽诽谤罪,谤案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持原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江歌上诉人林某的母亲某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诉林审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辱诽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谤案审判程序合法,持原依法驳回上诉,江歌适用法律正确,母亲某侮网络不是诉林审法外之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数罪并罚,
2023年8月31日,该案宣判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维持原判。诽谤罪,裁定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依法以林某犯侮辱罪、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遂以林某犯侮辱罪、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一审宣判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博文。情节等,江某(江某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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