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无星一刑理肖太平集团被控保险受贿审被中国总经期徒万余元,原副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被控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肖星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受贿审被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元中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太被告人肖星的平保判无行为构成受贿罪,党委书记、险集肖星刑认罪悔罪,团原应依法惩处。副总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经理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期徒便利条件,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被控便利,党委书记、受贿审被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元中行为,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国太求职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平保判无市青联副秘书长,业务合作、执行董事、积极退赃,统战部副部长、执行董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上缴国库。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新区支公司总经理,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8万余元。鉴于肖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法定、数额特别巨大,对被告人肖星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
2025年1月13日,被告人肖星利用担任共青团上海市委地区工作部科员、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肖星受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