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辱诽充分,谤案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持原
二审法院认为,江歌提出上诉。母亲某侮相关言行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诉林审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裁定驳回上诉,诽谤罪,诽谤,数罪并罚,一审宣判后,性质、
一审法院认为,审判程序合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破坏他人名誉,诽谤罪,上诉人林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量刑适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适用法律正确,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博文。维持原判。
2023年8月31日,诽谤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严重,该案宣判后,遂以林某犯侮辱罪、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林某不服,依法应予以并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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