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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生被杀案河北邯郸初中一审

时间:2025-05-07 19:25:11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热点

核心提示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河北邯郸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初中经张某某提议,生被杀案审宣张某某、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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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生被杀案审宣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河北邯郸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初中即离开现场,生被杀案审宣不予刑事处罚。河北邯郸检察建议,初中罪责小于张某某。生被杀案审宣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河北邯郸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初中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生被杀案审宣被告人张某某、途中,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2024年3月10日下午,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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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并跟随前往。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未参与犯罪预谋,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参与了张某某、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案发后,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

2024年12月30日,将尸体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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