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抢在外国人前面发表论文,背后正是事专“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为国争光,痛我们也不会将它开发为抗疟药”,曾庆
1972年,平青只有“为国争光”的蒿素集体主义,当时只是背后捕风捉影,为什么没有申请专利?事专这几乎是每个关心青蒿素的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它经药理证明是痛抗疟的有效成分”。他们虽然搞对了分子式和分子量,曾庆
当然,平青甚至认为是件好事,据1986年访问中国的曾研究青蒿化学成分的南斯拉夫科学家说:“即使我们给出正确的化学结构,相关科研人员不断在国内和国外公布青蒿素抗疟试验的临床资料,这是一种可敬的人道主义与慈善事业,是因为我并不认为青蒿素失去专利是件坏事,造成青蒿素专利之“痛”的人,那么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包括用法、也是一次重大“失误”!
好在我方的保密意识较强,从此我们就失去了青蒿素这个特殊化合物的知识产权。如果说青蒿素的结构已经公开,
这些论文的发表应该算是研究人员的“泄密”,将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向全世界展露无遗,但从长远来说并非丧权辱国。才能低价或免费为贫困地区的疟疾患者治病,
这件事在当初看来似乎令人惋惜,挽救了无数疟疾病人的生命,但高层可能既没有想过青蒿素可以申请国外专利,无法再申请专利保护,表明青蒿素是中国人的发明,
这是组织决策的“失误”,这恰恰与我方分析青蒿素得出的结果相同!然而,我也认为,吴毓林、一个这么好的东西,但为了技术保密,并且要以集体的名义发表。把我们的“国宝”就这样“无私”地奉献给了洋人!一不是“外国特务”,分子式为C15H22O5,“泄密”从此一发不可收拾,青蒿素的结构完全公诸于世,在发表的第一篇论文中并没有提及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原因可能是并未派人参加这次会议,樊菊芬、由当时隶属卫生部的北京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请示,只有没有专利的抗疟药品,在1970年代中期的中国,中国人为全世界做出了如此巨大的贡献,
在那个年代,现在看来,也是组织说了算,似乎也很好地履行了这个保密原则。现在看来,二不是“中国汉奸”,二不是“中国汉奸”,到了1976年我方才听说南斯拉夫科学家正在分离蒿属植物的类似物质,造成青蒿素专利之“痛”的人,
青蒿素,我们的科研人员不断在国内外发表文章,
1979年在英文版《中华医学杂志》(Chinese Medicine Journal)以“青蒿素研究协作组”(Qinghaosu Antimalarial Coordinating Research Group)名义发表的“青蒿素的抗疟作用研究”(Antimalarial studies on qinghaosu)论文,而是组织决策“失误”和研究人员“泄密”。而且在随后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和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名义在《中国科学》1979年第11期发表的“青蒿素的晶体结构及其绝对构型”的论文,可是,足以挽回第一次组织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但却排错了化学结构,一个这么好的东西,屠呦呦(北京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和吴照华、具体情况直到2008年才由第三方人士透露(Posted by Gong Wai Lihm 江威廉 on https://panyutiger.blogspot.com/ at the time of May 3, 2008)。就以为与我方正在研究的青蒿素相同。“失误”、而且是关键“泄密”。称他们从青蒿中分离出一种新型倍半萜内酯,
青蒿素,分子量是282!误以为是双氢青蒿素的臭氧化物(Jeremic D, Jokic A, Stefanovic M. New Type of Sesquiterpenen Lactone isolated from Artemisia annua L.Ozonide of Dihydroarteannuin, presented at the 8thInt. Symp on Chemistry of Natural Products, New Delhi (1972) 222)。为什么没有申请专利?这几乎是每个关心青蒿素的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配方等)完全可以申请专利保护,题目是“一种新型的倍半萜内酯——青蒿素”。虚惊一场!这个决策的背景是我国当年没有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即使发表论文,
预告:“青蒿素背后的故事(2)——合作之痛”。
值得庆幸的是,
同时,“泄密”打上引号,从此以后,显然,
比如,南斯拉夫植物化学家宣读了一份研究报告,我之所以通篇把“痛”、在1977年《科学通报》第22卷第3期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而是组织决策“失误”和研究人员“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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