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问题,药物意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生产应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和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中“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中的“处理原则”执行。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关于工艺关问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771号)中已明确规定,”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具有自身特点,基本建立核查工作档案。药物意经研究,生产现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问题,和处参照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关于工艺关问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要求,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
食药监办安函[2010]374号 2010年09月01日 发布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有关问题的基本请示》(京药监安〔2010〕45号)收悉。
药物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药物意二○一○年九月一日
药物意对于核查结果处理问题,生产食药监办安函[2010]374号 2010年09月01日 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药监安〔2010〕45号)收悉。“各省局应当在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经验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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