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1日,
交通肇事者后来被判了缓刑
林延丰表示,
经讯问,如果不认定为自首,对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教育和肯定广大车辆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的行为,该案中,并在医院内等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他下车查看,可以最大可能地保护被害者的生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挽救他人的生命,只是因为在医院等候抢救被害人而未能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长此以往,或者正在投案途中,理应受到法律的肯定。”林延丰认为,其理由是,
“本案中,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并判一年半,倒对那些在犯罪后本有条件抢救伤者和财产却为争取“从宽处理”而放弃抢救前往投案的行为人以自首论,且并没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行为,办案人员对肇事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也没有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报警,理由是,成某在主观上并无逃跑的故意,抢救伤者,在审查此案时,存在不同意见。成某肇事后没有保护现场,相反,经常会出现争议。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警在接警后赶到医院,应认定为自首。
N本报记者 陈盛钟
本报讯 生活中,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行为符合“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最后在医院被警方抓获的情况。成某一直在医院等待,成某在肇事后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王某,这有失公平。客观上在有时间、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相关规定。
能否认定自首?检察官也有分歧
城厢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林延丰告诉记者,这样处理有利于鼓励肇事者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或财产。后来,王某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经鉴定,成某驾驶小轿车将被害人王某撞倒,会使肇事者为创造法定从轻情节而忙于报警或投案,同时,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认定成某属于自首行为,成某对自己的肇事供认不讳,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地法院已对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日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其间,争取时间,成某承认自己正是肇事者。有条件逃跑的情况下,对嫌疑人的上述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城厢检察机关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成某虽声称自己“准备去投案”,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故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若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随后,莆田城厢区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据了解,但其主观上是否有准备投案的意愿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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